18裸漢不起訴 檢︰可當嫖客罰少女小雨算被害人應不受罰社維法去年十一月六日新法上路,除性交易特區之外,一律娼嫖皆罰,目前各縣市皆未成立特區,所以一被確認是嫖客,勢必挨罰,最高可裁罰三萬台幣;而小雨因未成年,即使涉法,也是應受保護的「雛妓」被害人,不會受罰。辦酒店工作案人員指出,十八名男子各付八百元報名費,主辦人蔡育林宣稱盈餘一萬多元,但多用於買反針孔器材、小雨的性感服裝、舉辦慶功宴,最後只剩四十九元,只賺每人聊勝於無的二.七元。檢方認為主辦人獲利雖不多,但針孔器材、服裝仍堪用,且可重複使用,仍能證明蔡因而獲利,而十八酒店經紀男子付出極低對價「嫖」了一位少女,亦屬事實。至於刑責,檢方在不起訴書中以一千兩百字大篇幅,考證現場窗簾緊閉、車廂門反鎖、行前須知提醒保密等,認定十八名男子並無「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犯意與意圖。法界人士對這項處分結果,多持肯定,現今法界實務確實傾向於,公酒店打工共場所中的密閉空間,不視之為公共場所,特定人在裡面的猥褻行為,也不視為「公然」猥褻,認為檢方在此案這方面的見解,頗符法界現今共識。p667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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